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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发表时间:2021-06-11

(一)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一企一证”的要求,企业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时,如其已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如其未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应提交书面承诺。

(二)需在新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备注中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应提交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注中载明的委托企业名称与住所等信息准确无误,企业应在提交委托生产协议的同时,提供加盖委托方印章的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6.11有关要求,企业应提供一年内的保健食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许可实践中,部分企业现场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要求,如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6740 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被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为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在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时,请企业提前准备好符合要求的一年内的保健食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和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随申报资料一起报送。

(五)申请人申请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含有其他企业提供的动植物提取物或维生素、矿物质预混料的,企业应随申报资料一起提供该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为便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建立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档案,现就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份数和时间要求明确如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许可时向省局提交1份原件,许可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获证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以及日常监管机构各提交1份复印件,连同新核发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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